2005年12月23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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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院年底为啥不受理案件?
专家指出:现行“结案率”考核模式不科学
本报记者 徐晓

  11月中旬,张律师在帮人代理起诉一起经济官司时,被法院告知过一个月后再来立案。立案庭庭长对他的解释是,法院有个内部考核指标——结案率。11月初到12月初是基层法院全年工作统计截止的时间,为了保证结案率,每年这个时候,法院会说服当事人推迟一个月立案。法官以朋友的身份相劝,要张律师在过段时间再上法院,以保证他们法院的结案率。
  一位法官朋友告诉记者,又是一年总结时,眼瞅手中不少案件未结,他们伤透了脑筋,为了确保结案率指标,加班加点办案无疑是最有效的方法。但后来,借鉴他人的经验,他发现另有良策可寻。这位法官说:“一是动员撤诉,出于结案之目的,劝解当事人或其代理律师撤诉;二是简化程序,程序能省就省;再者就是冻结受理案件。”
  有关法律专家认为,法院不同于一般行政机关,因此对法院的考核标准也应该有所不同。原本是为了考核督促法官严格执行诉讼法关于案件审理期限规定、及时结案的“结案率”,如今却成了年底总结的依据,这其中的重要原因就是把这种考核简单化、机械化了,行政机关化了。所以,应当建立起更科学的法官绩效考核机制,其前提与基础则是保证在对法官、法院的管理过程中充分体现“公平与公正”。这就要求其中的绩效评价体系必须专业而且规范、严谨、合理。科学的法官考核,应该不仅仅是对工作数量、结案率的考察,而应该分为两大部分。其一,对法律知识的实际掌握和运用,对证据的辨别和取舍,对具体案件的分析及断判,在公开审理中对法庭庭审的组织驾驭能力等等;其二,对法官个人品行修养、职业操守等的考核,也应当有量化的一些标准,不能一味和行政机关等量齐观。